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继承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条文解读(www.xing528.com)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是民事行为的普遍性、共通性规范。民法典其他各编所调整的都是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继承编所调整的就是继承领域的民事关系,即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继承是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处理分配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的制度。继承编所调整的就是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就是继承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法享有继承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主要包括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就是死亡时遗留财产的自然人。被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因为法人、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破产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清算以处理其财产。继承人就是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受遗赠人就是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接受其赠与的人。二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遗产,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围绕遗产的分割与处分展开。三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在遗产分割前妥善保管存有的遗产,根据遗嘱的要求履行被继承人对继承所附加的义务等。
继承编调整继承关系,并不意味着其他各编或者其他民事法律就不调整继承关系。相反,有些法律还对特定领域的继承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在涉及这些领域的继承关系时,还需要适用特别法中的有关规定。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