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从志愿者层面来说,我国还未出现一部完整、专门的保障志愿者权益的法律或法规,我国关于志愿服务的立法工作多以地方性法规为主。比如:1990年4 月,深圳市义工联合会注册成为中国内地第一个义工法人社团;2005 年7月1 日,《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出台,成为中国内地第一部规范义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再比如,《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等,各个地方都制定了相关的志愿服务条例。但是,这些地方法规很多规定不统一、不规范,使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使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与我国志愿者事业飞速发展急需优良权益保障的现实需求还有比较明显的差距。通过立法确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为志愿者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只有加强有关志愿者服务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才能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志愿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健康发展[2]。
只有完善志愿者管理的法律体系,才能更长久地推动志愿者管理机制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具体涉及两个维度的变革:首先,应整合目前在志愿者管理范畴上的碎片化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碎片化的法律规定致使法律罅隙的存在,特别是在利益纠葛上,碎片化的法律体系更是加剧和刺激“选择性”“偏差性”甚至“替换性”的异化的志愿者管理结构。其次,应进一步健全志愿者管理范畴的法律规范。目前,就志愿者层面,我国还未出现一部完整、专门的关于志愿者(管理)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是在志愿者权益厘定、志愿者培训要求、志愿服务绩效等诸多层面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从理论角度看,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早已揭示:人们的需求是分层次的,只有低层次的安全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后,高一层次的需求才会出现。若志愿者群体最基本的安全需求都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又如何促成图书馆阅读推广志愿者管理机制的良性提升志愿服务活动是一个道德的规范,也是一个法治的规范,是自律和他律的结合,完全靠志愿者自律是无法长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因此,法律体系的健全是整体治理得以有效展开的逻辑前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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