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 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为“意愿”,英文为“volunteer”,它的内涵要比拉丁文更加丰富。由于历史、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差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志愿者的定义不尽相同。在西方,志愿者是指不受私人利益的驱使、不受法律强制,基于某种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共享个人时间、才能及精神,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人或人群。联合国将“志愿者”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1985 年12 月7 日,第40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从1986年起,每年的12 月5 日为“国际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志愿人员日(International Volunteer-Day for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由于译法不一致,我国大陆和港台地区对志愿者的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台湾地区称之为“志工”,香港地区称志愿者为“志工”或“义工”,是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共享个人时间及精神的人。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志愿者是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为需要帮助的人士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
综上所述,虽然对志愿者定义的表述略有不同,但对志愿者的本质要求是统一的:具有志愿精神;自愿性,非强制性;无偿性,非营利性;运用自己的知识、专业和特长;公益性等。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也对“志愿者”进行定义:“志愿者是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我国于2017 年发布的《志愿服务条例》 进一步明确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种类繁多,根据不同标准分为相应类别。按照志愿者的年龄,可以分为以大中专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志愿者、中年志愿者以及老年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目的及功能,可以分为救济性、互助性、公共服务性以及公民参与性等几种类型的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或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医疗志愿者、科普志愿者、消防志愿者、文化志愿者以及其他专业特长志愿者等。其他如奥运志愿者、世博会志愿者、马拉松志愿者等专项活动志愿者也屡见不鲜,并且发挥了重要作用[1]。各个志愿者类型时有重叠或交叉,统一于整个志愿者概念之下。(www.xing528.com)
1979 年,第一批联合国志愿者来到中国的偏远地区,从事环境、卫生、计算机和语言等领域的志愿服务工作。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民政部号召推进社区志愿服务。1994 年,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中国的志愿者事业逐步发展,中国志愿者的队伍也日渐壮大,志愿者本着爱心与热忱,越来越多地参与教育文化、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保健、经济发展、治安维护、科学研究、运动休闲等各项公共服务中,促进各项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时,中国志愿者的身影也开始频繁地出现在世界的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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