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合理的做法是继续在防护体系内处理工作人员的照射,尤其是在干预的后期阶段。因为照射是从容和受控制的,应认为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是适用的,除非存在使其不适用的理由,例如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抢救生命,或防止灾难性情况进一步恶化。
因此,应该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使进行干预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剂量保持低于职业照射的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这种限值以有效剂量表示为50mSv。《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简称BSS)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简称CBSS)均要求,承担会使其受到的剂量超过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任务的工作人员应是知情的志愿者。
BSS和CBSS规定,除在下列情况采取行动以外,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不应超过职业照射的最大单一年剂量限值:①抢救生命或避免严重损伤;②避免大的集体剂量;③防止演变成灾难性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而言,通常防护目标应是使剂量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两倍以下(即有效剂量低于100mSv,皮肤的当量剂量低于1Sv,眼睛晶体的当量剂量低于300mSv)。不过,在抢救生命行动的场合,可认为更高的剂量水平是正当的,应该尽一切努力,使剂量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以下,以避免对健康产生确定性效应(即全身吸收剂量低于500mGy,或皮肤吸收剂量低于5Gy)。如果工作人员要从事的行动会使他们受到的剂量可能接近或超过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只有在行动给他人带来的利益明显大于工作人员本人所承受的危险时,才应该采取该行动。
对于可能受到大于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剂量的工作人员,必须事先明确和全面地告诉他们所伴随的健康危险,并且必须在可行的范围内进行有关行动方面的培训。这些行动关系公众和他们自己的防护。尤其是应提供有关呼吸防护、防护衣具的使用、屏蔽措施和稳定碘预防等防护措施方面的信息,并在必要时进行这方面的培训。在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相对高剂量率辐射照射的场合,应在适当的时期内,提供有关剂量、剂量率和空气浓度方面预先规定的指导。(www.xing528.com)
考虑核辐射突发事件应急早期阶段的响应措施存在诸多难以避免的不确定性,为保护胚胎、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和安全,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强烈建议,可能怀孕、已经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工作人员,在上述可能产生高辐射剂量的情形下,不应在应急现场对初始响应人员从事抢救生命的行动或其他紧急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应急照射情况下,ICRP 1990年建议书推荐的防护准则是用可防止的剂量(干预水平)进行规定的,而在2007年新建议书中该准则以剩余剂量(参考水平)进行规定。基于ICRP 2007年的建议书,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国际机构已经着手对BSS进行复审和修订,形成新的基本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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