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的基本任务,是在保护环境、保障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及他们后代的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允许进行可能产生辐射照射的必要活动。辐射防护主要是时间、距离、屏障三要素,受照剂量可以通过缩短受照时间、增加与放射源的距离、增加受照射者和放射源之间的屏障物厚度来减少。目前,医用放射的发展使得医用放射防护成为影响面最广、重要性最强的工作。
(一)辐射防护基本方法
1.时间防护
工作人员照射的累积剂量和受照时间成正比关系,即受照时间越长,个人所受累积剂量也就越大。在一般情况下常通过对受照时间的控制来限制或减少人员所受的累积剂量。因此,在一切操作中应以尽量缩短受照时间为原则。工作中应力求熟练、迅速和正确。在某些场合下,如抢救设备或排除事故,工作人员不得不在辐射场内进行工作,并可能持续一段时间,此时应采用轮流、替换的方法来限制每一个人的操作时间。
2.距离防护
增加人与辐射源间的距离可降低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率。对于点状辐射源,辐射剂量率水平与离辐射源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如距离增加1倍,人员的受照剂量率即可减少为原来的1/4。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尽可能采用长柄钳、远距离自动控制装置和机械手等。
3.屏蔽防护
在实际工作中,单靠缩短受照时间和增加距离还不一定能完全达到安全操作的目的,通常需要在辐射源与人体之间设置适当的屏蔽物质,以减弱射线照射。对于不同辐射类型,其屏蔽材料选择要求也不同,如对β射线屏蔽可选用低原子序数的材料(铝、有机玻璃或塑料等),对X、γ射线屏蔽可采用高原子序数的材料(铅、铁或混凝土等),对中子则可采用含氢原子量较高的材料(如水、石蜡或含硼材料等)。总之,屏蔽材料的选择应力求经济和实用。屏蔽防护是防御辐射危害的重要措施,一旦屏蔽防护的材料、厚度达不到屏蔽的铅当量时,辐射危害性就增加。
4.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
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途径有呼吸道吸入、消化道进入、皮肤或黏膜(包括伤口)侵入。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以后,都会引起全身和组织照射。为了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一般在操作中应加强个人防护。例如,穿戴工作服、袖套、手套、口罩、工作鞋等。
除了上述几项措施以外,在实际工作中,在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尽量选择活度小、能量低、容易防护的辐射源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放射学中的放射防护
1.一般性防护
(1)固有安全防护为主与个人防护为辅:固有安全防护是指X射线机本身的防护性能和X射线机房内的安全防护设施,X射线机的固有安全防护性能是X射线防护的最重要环节。个人防护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以弥补固有安全防护不能解决的问题。
(2)X射线检查、治疗室防护要求:治疗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治疗室必须有观察治疗的设备,如电视或观察窗;治疗室应装设供紧急中止辐照和应急开启治疗室门的设备;门外安设工作指示灯和“当心电离辐射”的警告标志;治疗室内应保持良好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一般每小时3~4次。
2.工作人员防护
(1)工作人员应佩戴剂量监测器,每月报告1次个人接触的辐射剂量。
(2)工作人员应执行防护规章制度,穿铅衣、戴铅围领和防护眼镜。随时调整遮线器,尽量缩小照射野,严禁工作人员身体任何部位进入照射野。
(3)定期进行防护检查,工作人员每月检查血常规1次,每年系统体检1次。
(4)适当增加营养,增加室外活动,避免过于劳累。合理排班,严格休假管理。
3.患者防护
(1)在不影响诊治的前提下,缩小透视野,减少无效X射线。
(2)对患者的非曝光部位采取防护措施,特别是青少年和小孩的生殖器部位,可用铅物质遮盖,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3)在较复杂的放射操作时,应对患者进行剂量测量,避免发生放射损伤。(www.xing528.com)
4.公众人员的防护
应对慰问及探视正在接受医疗诊断或治疗的患者的个人所受照射加以约束,使他(她)们在患者诊断检查或治疗期间所受剂量不超过5 mSv。如果探视者是儿童,其所受剂量应限制不超过1 mSv。
(三)核医学中的放射防护
核医学工作人员使用放射性药品诊治疾病时,不论是配制剂、检测样品,还是对患者进行体外测量或护理,都存在着内、外照射的危害。
1.放射性药物操作时的防护要求
(1)操作放射性药物时应在专门场所进行,使用前应有足够的屏蔽。
(2)给药用的注射器应有屏蔽,难以屏蔽时应缩短操作时间。
(3)操作放射性药物时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在衬有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操作放射性碘化物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者应注意甲状腺的保护。用完的药品及时封存,用过的器皿及时清洗去污。
(4)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工作室前应洗手,并做表面污染监测。从控制区取出的任何物件,均需进行表面污染检查。
(5)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也不得从事无关工作和存放无关物件。
2.临床核医学治疗时的防护要求
(1)使用治疗γ辐射体核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用药后患者床边1.5 m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控制区入口处设有辐射危害标志,除医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患者也不应随便离开该区。
(2)接受治疗的患者应使用专用便器、专用浴室及厕所。
(3)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的注射器、绷带和敷料,应作为放射性废物收集,待处理。
(4)治疗患者的被服等个人用品应经常去除污染,经表面污染监测确认在控制水平以下时方可重复使用。
(5)配药室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核药物和接受治疗的患者通过非限制区。
(6)根据使用核药物的形态、活度,确定病房的位置及其屏蔽防护要求。病房应有防护栅栏,与普通患者保持足够距离,或使用附加屏蔽。
3.有关公众人员的防护
(1)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患者必须住院,以减少患者对其家庭成员及其他公众的影响。
(2)在诊治用药后最初几小时内,尽量减少患者与家庭成员之间持续密切接触,以减少受照机会。
(3)基本安全标准要求,接受131 I治疗的患者,在出院时体内允许最大活度为1.1×109 Bq。
(4)向患者及家属提供有关接触的防护指导。如劝告使用γ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患者在出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要拥抱儿童或与家人密切接触;哺乳期接受治疗的患者,应停止哺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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