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福建上杭鸿阳公司与山西南娄集团合作:建设工程实例

福建上杭鸿阳公司与山西南娄集团合作:建设工程实例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双方约定的露天开采煤矿项目因未获批准而不能实施,鸿阳公司有权要求南娄公司返还定金,南娄公司应予以返还。同时南娄公司对于收取的鸿阳公司为合同履行另行支付的530万元款项,亦因失去合法依据而应予返还。

福建上杭鸿阳公司与山西南娄集团合作:建设工程实例

法律适用导读

收受定金的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返还定金。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南娄公司返还5530万元及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南娄公司与鸿阳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露天开采煤矿,同时还约定了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露天开采煤矿的审批手续,故原审认定该协议属附条件协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双方申报的露天开采煤矿项目未予批准,本案协议因所涉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南娄公司负责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和地质报告等,负责制作申报露天开采煤矿的设计和环评等事项;鸿阳公司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负责审批露天开采煤矿的有关手续及办理手续的费用。鸿阳公司协调与否对于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所作审批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政府有关部门未批准露天开采煤矿项目,其责任不能归结于鸿阳公司。因此,南娄公司申请再审称鸿阳公司负有按照约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义务,鸿阳公司未履行其约定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理由不成立。鉴于双方约定的露天开采煤矿项目因未获批准而不能实施,鸿阳公司有权要求南娄公司返还定金,南娄公司应予以返还。同时南娄公司对于收取的鸿阳公司为合同履行另行支付的530万元款项,亦因失去合法依据而应予返还。

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南娄公司从知道露天开采煤矿未获批准而致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即应及时将鸿阳公司支付的5530万元退还给鸿阳公司,但经鸿阳公司多次催要未予退还,南娄公司的行为有违商事之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第28条有关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的规定旨要,判决南娄公司赔偿其占用鸿阳公司资金期间对鸿阳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