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建设工程领域,最常遇到约定定金的合同类型是工程设计、材料买卖等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类合同中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在工程设计、材料或设备买卖等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将可能因“定金罚则”的适用导致定金被守约方没收。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不予返还定金的场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2)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4)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www.xing528.com)
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该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1)完全不履行,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2)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等方法予以补救;(3)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或者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至关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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