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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建设工程案例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争议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万炬公司应付中成公司违约金数额是否恰当问题。万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系违约方,中成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并且中成公司对于万炬公司欠付的198817194元工程款未主张利息,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中成公司上诉主张万炬公司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解读:建设工程案例

法律适用导读

违约方抗辩违约金标准过高,但并未举证证明该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基础上,可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万炬公司应付中成公司违约金数额是否恰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案涉《承诺书》约定,万炬公司确认截至2015年1月31日尚欠中成公司部分工程款400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全款,在欠付工程款期间同意按照月3%的标准于每月11日向中成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未按期支付违约金则每天加罚2万元。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万炬公司抗辩该违约金标准过高,但并未举证证明该违约金过分高于中成公司的实际损失。万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系违约方,中成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并且中成公司对于万炬公司欠付的198817194元工程款未主张利息,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中成公司上诉主张万炬公司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显著降低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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