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争议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鸿通公司本案诉请的112万元利润损失属可得利益范畴。而2010年11月15日,叶义龙即将鸿通公司已付履约金20万元中的6万元返还给鸿通公司周加洪。可见,鸿通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是有预期的。鸿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此外,二审判决并未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鸿通公司该项再审主张依据不足。
法律适用导读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虽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该可得利益损失亦应当受到不可预见规则和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鸿通公司本案诉请的112万元利润损失属可得利益范畴。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虽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第119条第1款之规定,该可得利益损失亦应当受到不可预见规则和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即该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双方于2009年5月6日签订《白水河三级电站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订时案涉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是明知的。而2010年11月15日,叶义龙即将鸿通公司已付履约金20万元中的6万元返还给鸿通公司周加洪。可见,鸿通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是有预期的。鸿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为履行合同而购买机械设备、组织人员等,此虽为直接损失范畴,但亦能证明其对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缺乏合理预期,其请求按照合同完全履行后的利润率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依据不足。二审判决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对其利润损失的诉请未予支持,裁判结果并无明显不当。鸿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此外,二审判决并未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鸿通公司该项再审主张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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