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工程款时间。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欠款利息计算较为复杂,其中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利率约定、是否垫资、欠款时长等因素都可能会对利息的计算造成影响。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以下几个要点做好风险防范并主张合法权益:(1)当事人约定欠款计算标准的,工程欠款自应付款日计息,但约定利率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2)当事人没有约定欠款计息标准的,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应按照计息期间的长短选择对应的利率档位。如果计息期间内上述利率发生变化,则分段计息。(3)当事人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不计算垫资利息;约定垫资利息超过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超过部分无效;垫资款在结算后转化为工程欠款,按前述工程欠款方式计息。(4)如发包人在计息期间内还款的,如无约定则应主张优先抵充利息。(www.xing528.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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