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争议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中天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如何认定的问题。由于施工方都是中天公司,工期存在交叉,不宜简单地按照某一份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确定优先权的起算日期。因此,自2009年4月30日合同解除之日到2009年8月25日起诉之日,未超过6个月的除斥期间,故中天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适用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中天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地王大酒店(B幢)和地王佳座(D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地王鞋都(A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10日。由于施工方都是中天公司,工期存在交叉,不宜简单地按照某一份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确定优先权的起算日期。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是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形下才存在的日期。本案工程并没有按照约定建设完毕,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的情形,依照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14条第(三)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将2009年4月30日作为优先权起算日是符合规定的。因此,自2009年4月30日合同解除之日到2009年8月25日起诉之日,未超过6个月的除斥期间,故中天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是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形下才存在的日期。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日作为工程款优先权起算之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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