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承包人造成工程严重质量问题,其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12月25日,寰琨公司与天字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专用条款第38.1条虽约定了“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劳务与专项工程,如发生按违约追究承包人的责任”。但同时第40.3条还约定: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012年4月10日,天字公司西宁分公司与何国洪签订《格尔木寰琨新能源技术开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承接劳务分包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因此,对于工程劳务分包而言,其首要要求就是劳务分包人只能是具备承揽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而不允许个人承揽劳务作业。本案中,劳务分包人何某洪为无资质的自然人,不能承揽劳务作业。其与天字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天字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现实中双方也无实际履行的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寰琨公司主张解除协议书,应予支持。(www.xing528.com)
寰琨公司与天字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天字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由于垫资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案涉工程未按约定完成。寰琨公司主张违约金及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天字公司主张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作出的《鉴定报告》以及案涉工程设计单位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作出的《关于在建甲醇汽(柴)油项目工程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天字公司已施工部分,存在着办公楼、宿舍楼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均不满足设计要求、厂区道路工程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厂区围墙工程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由于案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寰琨公司即以质量不合格和天字公司违法分包解除了案涉合同,案涉工程尚未完成且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解释》第3条、第12条的规定,驳回天字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并无不当。
另外,由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是不支持天字公司给付工程款请求的原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案涉工程是否可能因工程质量无法修复应被拆除、是否能够被修复以满足竣工验收合格的要求等问题都未有最终结论。双方当事人可待上述问题最终确定后,另循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天字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应否给付以及数额多少的问题。就本案诉讼过程中已经确定的事实而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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