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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永成建设工程与济宁仁基置业的案例:建设工程解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仁基公司与永成菏泽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济宁市运隆广场商业综合楼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承包给永成菏泽分公司施工。仁基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数额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永成菏泽分公司应向仁基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

吉林永成建设工程与济宁仁基置业的案例:建设工程解读

法律适用导读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构成违约,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仁基公司与永成菏泽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济宁市运隆广场商业综合楼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承包给永成菏泽分公司施工。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遵守。永成菏泽分公司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涉案工程一直未全部施工完毕,未竣工验收,且转包行为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无效。因此,永成菏泽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构成违约。仁基公司以被告永成菏泽分公司未按约定施工、私自转包工程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永成菏泽分公司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永成菏泽分公司辩称没有收到该通知书,仁基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到了该通知书。但是,案涉工程仅施工了少部分,至今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且本案诉讼过程中,永成菏泽分公司也知悉了该通知书,但其并没有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对于给付仁基公司的违约金数额,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8)鲁0811民初9444号民事判决,判决永成公司支付原告仁基公司违约金70万元,仁基公司、永成菏泽分公司并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对该违约金数额的认可,故,参照当事人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酌情确定违约金为70万元。仁基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数额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补充给付责任。经审查,对于涉案合同的签订及约定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案予以确认。仁基公司与永成菏泽分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涉案工程不准转包和分包,已生效的(2017)鲁081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认定永成菏泽分公司将其承包仁基公司的工程全部交由佳禾公司完成,构成非法转包。原审法院认定永成菏泽分公司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涉案工程一直未全部施工完毕,未竣工验收,永成菏泽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构成违约,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永成菏泽分公司应向仁基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天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在本案中,由于永成菏泽分公司的转包行为,致案涉工程未施工完毕且未竣工验收,永成菏泽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参照当事人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酌情确定违约金为7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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