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的返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关于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设计图纸问题,虽双方合同约定的提交设计图纸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50个工作日,但根据合同第6.1.1内容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交付时间迟延的,交付时间应予顺延或重新确定。本案中,直至2013年12月30日被告仍向原告发出《关于设计要点沟通函》,要求适度优化、调整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结合2013年8月原告委托重庆海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泰然·城中湾畔”项目鸟瞰图、透视图、总平面图的事实,原告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设计方案,直至2014年1月原告设计方案交付审查是应被告的请求进行优化、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5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以及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不构成迟延交付设计方案。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广东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0个工作日内交付方案图、90个工作日内交付施工图。但在2013年7月24日至同年12月30日期间,泰然公司与广东公司的函件往来证明,双方在前述期间就设计方案的修改进行了多次沟通,且无证据证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设计成果系广东公司原因。同时,泰然公司已于2014年1月实际接收广东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并将之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该事实行为应视作泰然公司认可广东公司的交付行为并未违反双方约定,现泰然公司主张广东公司延迟交付行为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相反,泰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东公司应获设计费,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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