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有关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和文件是发包人的义务。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等勘察资料以及原材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合同中应当明确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以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为例,建设工程勘察发包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以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为例,建设工程设计发包人的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805条的规定,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设计的,应当及时通知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返工或者修改设计,并有权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返工相应增加支付勘察费、设计费。(www.xing528.com)
根据民法典第805条的规定,发包人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对该技术资料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勘察人、设计人在工作中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准确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修改技术资料,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如果该技术资料有严重错误致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在发包人重新提供技术资料前,勘察人、设计人有权停工、顺延工期,停工的损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重新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重大修改,需要勘察人、设计人返工、修改设计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新的技术资料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相应增加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所需工作条件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如果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勘察人、设计人有权停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勘察人、设计人停工期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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