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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例:南通公司与珠联璧合公司办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争议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关于南通公司主张的二期工程土方及基础垫层部分、临时设施费及停工、窝工损失的认定。因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认定珠联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利息及临时设施费,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对于南通公司诉求的停工、窝工损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建设工程案例:南通公司与珠联璧合公司办理

法律适用导读

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工程停工、窝工损失系因发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停工、窝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关于南通公司主张的二期工程土方及基础垫层部分、临时设施费及停工、窝工损失的认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南通公司一审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二期工程土方及基础垫层部分及停工、窝工损失,其在二审中提出对该部分内容补充鉴定亦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南通公司的申请,委托海南博信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2017)琼博造字175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在原审经双方质证,南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存在错误或违法之情形。因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认定珠联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利息及临时设施费,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本案中,南通公司与珠联公司在《儋州联合城市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由南通公司垫资完成8000万元工程量,而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南通公司并未完成珠联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纸工程量,南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垫资已达8000万元;没有证据表明因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建设资金或者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窝工,亦即,南通公司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系发包人珠联公司导致。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对于南通公司诉求的停工、窝工损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2.关于南通公司是否就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就所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然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至本案一审庭审时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其不能依法取得相应物权,且相关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工程属于依现状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进而对南通公司就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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