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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教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争议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组兴公司、华泰公司是否应对陈某伟的停工损失承担责任问题。因规划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部分,虽然没有签证,但工程确实存在设计变更,根据陈某伟所举证据,可以认定停工原因系因规划不当需经重新审批造成的,应当予以确认。故华泰公司与组兴公司应对陈某伟的停工损失338393元承担责任。

民法典教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法律适用导读

发包人规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未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致使工程停建,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等损失。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组兴公司、华泰公司是否应对陈某伟的停工损失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规划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部分,虽然没有签证,但工程确实存在设计变更,根据陈某伟所举证据,可以认定停工原因系因规划不当需经重新审批造成的,应当予以确认。关于待料停工损失部分。依照约定,华泰公司负责供料,而从陈某伟与华泰公司共同认可的供料单中可见,在1995年6—10月间,华泰公司的供砖数量不能满足正常施工,华泰公司提出供砖数量是根据陈某伟申请提供的说法并无证据支持,也与情理难符,难以采信,故供料不足停工损失应予支持。关于陈某伟1995年10月以后的场地维护费和撤离场地等损失部分,虽华泰公司主张系由于陈某伟施工能力不足导致工程严重逾期造成的,但此前因规划和供料不足导致工期延误系华泰公司自身原因,后华泰公司在陈某伟冬期停工一年多以后才书面通知陈某伟撤离工地,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采取通知陈某伟复工或其他救济方式,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故陈某伟1995年10月以后的场地维护费和撤离场地损失费应予支持。关于损失数额认定。因(2009)工鉴字第7号《工程造价鉴定书》对停工损失未予鉴定,而(1997)第82号《司法技术鉴定书》中对上述停工损失作出了数额鉴定,虽然华泰公司对该鉴定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是根据陈某伟单方提供的证据作出的,但华泰公司未能提供与停工损失相关的施工材料等证据,故对该停工损失应予采信。故华泰公司与组兴公司应对陈某伟的停工损失338393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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