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因发包人原因未提供施工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程缓建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1.地基与设计不符、未提供三通一平场地、外墙保温材料变更、外墙保温工艺变更是否造成工程延期、是否能够成为索赔事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施工过程中,因地基存在厚软层,国都公司应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了深挖回填的特别处理,相应增加的工程量已计入工程总价,国都公司再向煤炭科学院主张存在窝工及窝工损失,缺乏依据。煤炭科学院未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场地,导致施工现场长时间缺水、缺电,国都公司不得不自行解决用水、用电问题,至2010年8月6日接入独立的变压器后国都公司方能够正常用电,由此造成的窝工损失国都公司有权要求煤炭科学院赔偿。自2010年6月1日开工至8月6日供电恢复正常,双方均认可此期间为降效施工,但效率降低并非可量化的概念,鉴于双方均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效率降低的程度,本院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国都公司效率降低50%。(www.xing528.com)
因公安部发出通知,案涉工程外墙保温材料及工艺发生变化,该事宜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预见的。根据合同及监理会议纪要,新材料由双方共同选定,由于生产厂家较少,从材料选型到材料进场需要一段时间,造成了外墙保温施工时间延后。煤炭科学院作为保温材料的最终使用方,应依公平原则承担因变更材料所导致的部分缓建损失。国都公司主张2011年7月25日双方选定材料,8月24日完成材料检验及进场,故停工待料148日。但根据监理会议纪要显示,2011年6月9日监理方要求国都公司尽快选定保温材料,2011年7月21日外墙保温施工已经开始且提到了选定的材料厂家,故本院以会议纪要载明的时间作为保温材料使用的时间,据此对国都公司主张的延期时间不予支持。因保温材料发生变化,施工工艺也随之发生变更,即便有工期延长,相应增加的人工和材料款也已计入工程总价,不能成为法律规定的索赔事由。
2.工程延期的责任方。如上所述,煤炭科学院未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场地、保温材料的变更是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但并非全部原因。国都公司在分析其进度未能完成时自认存在人手不足及材料供应不力的情况,故国都公司与煤炭科学院对工程延期均有责任。对于因工程延期而致主体结构进入冬季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分担。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3.煤炭科学院是否应支付进入冬季施工增加的工程款。国都公司称鉴定机构对工程延期进入冬季施工造成增加的工程款未作出明确的评估,但兴中海建公司于2017年1月回复,称鉴定意见中已包含该项费用(涉及金额382509.7元),是否计取由法院裁判,国都公司当庭表示不再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回复。本院采信鉴定机构的回复意见,认定鉴定意见中已包含冬季施工费,对国都公司主张的650万元冬季施工费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