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民法典第804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违约情形,以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5(工期延误)第7.5.1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为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违约的情形还包括:(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2)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3)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等等。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建、缓建、顺延工期,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妥善保护好已完成工程和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承包人应当将停建、缓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支出和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www.xing528.com)
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发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同时应当排除障碍,使承包人尽快恢复建设工作;(2)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同设计人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者变更设计,并及时将修订后的设计文件送交承包人;(3)发包人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的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所造成的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应对其所遭受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认定损失的方式主要有四种:(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签证认定损失数额;(2)由鉴定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鉴定;(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4)参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数额进行估算。此外,如果发包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的,对该部分损失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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