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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作案例: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争议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停工、窝工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经查,对此部分损失,中铁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工、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律适用导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应遵循双方约定的窝工索赔程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停工、窝工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https://www.xing528.com)

1.关于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问题。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工、窝工期间的确定部分造价为6778661.54元,经查明,是指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工、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工、窝工情况统计表,这说明对于这部分损失,中铁公司已经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索赔,且该索赔已经经过监理签字予以确认,故中铁公司的该索赔符合上述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此部分确定款项的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问题。经查,对此部分损失,中铁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工、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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