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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材料设备资金如何处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拨付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及时支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承包人将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根据民法典第80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材料设备资金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509条确立了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该原则不仅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也包括了根据诚信、合同性质与目的以及交易习惯所发生的附随义务,例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有相应的协助义务,即使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照工程惯例或诚信原则,发包人也需要承担协助义务,如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资金、技术资料,完成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提供并会审施工图纸;发出开工通知等。

发包人协助义务具体内容通常包括:(1)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原材料和设备。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或构件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发包人应按照质量、数量和时间将约定的材料、设备、构件运到指定地点,并交付承包人使用。(2)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场地。承包人进行施工,必须及时进入场地,且需要有一定的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工作前及时办理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报手续,包括工程地址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许可证等;发包人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及有关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发包人在提供场地前,应当清除施工现场内影响承包人施工的障碍,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信等管道线路,保证承包人施工期间的需要。(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资金。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投入,承包人需要发包人前期投入一定的资金,使承包人能够及时购买原材料和设施,并聘请施工人员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拨付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及时支付。(4)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技术资料。这里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文件等,发包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承包人将无法进行正常施工。

根据民法典第80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应承担以下责任:(1)如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顺延工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发包人未能提供符合约定、适合工作的场地致使承包人无法开展工作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排除障碍、顺延工期,并可以暂停工作,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如经检验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约定不符合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保管,并可以要求发包人运出施工现场并予以更换;(4)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承包人就不能正常进行工作,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建设工程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并有权暂停工作,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www.xing528.com)

如发生窝工损失,需要结合双方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判断,窝工损失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效力。民法典第803条、第804条是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但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双方合同的约定排除了其适用或合同价款已包含此项内容时,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1)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应遵循双方约定的窝工索赔程序——双方合同就索赔的程序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的,窝工损失不能得到支持;(2)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承包人提交了窝工损失数据,但发包人不认可,监理也没签字确认的,不能作为认定的证据;但如果承包人提交的损失签证明确,监理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承包人窝工损失的证据进行认定,而不需要对此再行鉴定;(3)窝工损失即使经鉴定确认实际发生,但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申请经监理确认,也没有提交产生窝工损失的证据的,窝工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即使鉴定确认了窝工损失存在的事实,但如果承包人未对此进行申报由监理确认,也无法举出窝工损失证据的,属于承包人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窝工损失主张仍无法得到支持;(4)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在有总包、分包关系,因总包的违约导致分包对承包人违约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分包方仍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承发包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即使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工程停工既成事实,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发包人应明确是否退场并给予合理赔偿,承包人则不能盲目放任损失的扩大;此种情况下,即使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窝工损失,也应该根据公平原则酌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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