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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教你应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801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民法典教你应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指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作业最终形成建设工程实体的建设。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既包括各类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质量,也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根据民法典第80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在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都与建设工程的施工有关。工程施工中的偷工减料行为,是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引发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予以拒绝。

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担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由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等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施工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承发包双方未对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质量标准的法定适用顺序。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不同,建设工程的交付首先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在2000年已将颁发质量合格证改为竣工验收备案制。建筑领域涉及的质量标准较为繁杂,且各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在合同当事人未对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应当适用的质量标准一直是建筑领域法律实务界的难题,其不仅关乎工程是否具备验收合格的条件,更关乎工程价款的结算。(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801条规定了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损失,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执行定金罚则等。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提出修复的要求?根据民法典第801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但发包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向施工人发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且在不能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对施工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问题司法鉴定,因此时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时的原貌,将失去鉴定的基础。对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发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但要诚信履约,还要正当履约,并且要有证据保存、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仲裁或者诉讼,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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