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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作案例:敦德公司与有色公司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争议裁判法院审理认为:敦德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勘察人有色公司签订选矿厂厂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为查明事故原因,应敦德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国检鉴定所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鉴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有色公司承担本案事故造成损失的70%,敦德公司承担本案事故造成损失的30%。敦德公司要求返还的地质勘探费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合作案例:敦德公司与有色公司

法律适用导读

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造成质量事故,应当向发包人返还已收取的勘察费。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法院审理认为:敦德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勘察人有色公司签订选矿厂厂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有色公司进行勘察后出具勘察报告,认为该场地内未发现不良地质作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敦德公司依据该勘察报告进行选矿厂主体设计、施工,2014年7月,主厂房建设完工进行投料试生产时,发生厂房地面大面积开裂,设备基础下沉、偏移事故。为查明事故原因,应敦德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国检鉴定所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10月31日,国检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书,认为有色公司未能查明角砾混合土存在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未能判定基础持力层为不均匀地基;球磨机基础下没有布置勘探点;选矿厂试生产时厂房地坪和排水槽开裂,大量生产用水渗入球磨机等设备基础下均是导致本次事故产生的原因。国检鉴定所资质合格,鉴定程序合法,所作鉴定结论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故责任的依据。有色公司称导致事故发生的空洞不在有色公司勘察深度内,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亦与上述鉴定结论不符,不予采信。有色公司未能查明选矿厂场地角砾混合土存在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未能判定基础持力层为不均匀地基,未在球磨机基础下布置勘探点,其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不符合双方约定,应当承担涉案事故的主要责任。敦德公司选矿厂试生产时厂房地坪和排水槽开裂,大量生产用水渗入球磨机等设备基础下,亦是导致本案事故的原因,敦德公司应对本案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有色公司承担本案事故造成损失的70%,敦德公司承担本案事故造成损失的30%。

敦德公司要求返还的地质勘探费如何认定。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有色公司对敦德公司选矿厂所作勘察报告不符合双方勘察合同要求,其收取的敦德公司选矿厂详细勘察一(费用28万元)、选矿厂详细勘察二(费用29.4万元)、选矿厂补充勘察(费用5.6万元)等费用合计63万元应向敦德公司返还。敦德公司未举证证实尾矿坝、水源地等地质勘察报告不符合要求,对于其诉请返还的尾矿坝详细勘察费用、破碎系统综合楼初步勘察、水源地项目勘察等费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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