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协议。勘察、设计合同明确了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794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1)提交有关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和文件是发包人的义务;(2)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是勘察设计人的基本义务;(3)质量要求主要是指发包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标准;(4)费用是发包人对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5)其他协作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所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确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质量要求条款明确了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也是确定勘察人、设计人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80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其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3)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4)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特殊质量要求。
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根据民法典第800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赔偿损失;(2)如果勘察、设计质量只有轻微质量瑕疵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3)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不具备完成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能力或者提交的勘察、设计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重新委托其他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4)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约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在实践中,为避免设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方面的纠纷,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1)将设计文件报审通过或设计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等设置为付费条件的,由于设计单位对该付款条件的成就无法控制,在签署合同时可要求提高前期付费比例;(2)对于设计文件未审核通过的,发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瑕疵且已经就质量瑕疵向设计单位提出过修改意见或出具整改通知,否则发包人面临承担延期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或根据其过错比例,分摊一定数额的设计费用;(3)发包人拒绝接受设计文件的,应以设计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发生合同中约定的可不予接收的情形为前提,否则由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设计单位在要求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时,发包人往往以设计文件未提交为由进行抗辩,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认设计文件已经向发包人交付主要采用以下判断标准:①发包人在签收文件中盖章;②设计合同约定有权代表发包人签收设计文件的员工,在签收文件上签字;③双方未办理任何形式的签收手续,但发包人存在将设计单位通过邮件、快递等形式提供的设计文件向主管部门报批等行为的,可认定设计文件已交付;④签收文件上既无发包人签章,签字员工又非设计合同中约定有权代表发包人签收设计文件的代表的,根据该员工的具体职务、双方的文件往来惯例、发包人后续回函等因素综合认定;(5)如果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签收设计文件的员工的,设计单位在提交设计文件时,应要求该员工签字;(6)设计单位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妥善保管发包人出具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延迟交付等书面函件;(7)若签收文件中涉及对设计深度、质量等问题的确认的,设计单位应要求发包人签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非授权代表的签字不视为发包人已签收,除非该员工具有特殊身份,足以使他人相信其有权代表发包人签收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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