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提前使用”的裁判规则,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后一施工工序并不能认定为是对前一工序的提前使用。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被上诉人主张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而上诉人主张双方至今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上诉人自认于2016年8月已实际使用了案涉工程。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无权以质量不合格、未进行竣工验收为由拒付所欠工程款。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34830.57元的条件已经成就,被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逾期竣工违约行为及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认定。被上诉人于2013年6月下旬进场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日期为40天,双方也确认案涉工程应于2013年7月底竣工。双方确实未按期进行竣工验收。对此,被上诉人主张因需要与室内装潢配合开工、完工,故涉案工程未能按期竣工。上诉人自认2016年8月使用案涉房屋,但认为双方仍未进行竣工验收。从双方的庭审陈述看,案涉工程与房屋室内装潢存在交叉施工的问题,两者需要相互配合也是常理。在案涉工程迟迟未能按期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现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催促过被上诉人施工案涉工程,也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催促过上诉人加紧施工室内装潢以推进案涉工程。同时,作为业主方的上诉人,应提供室内装潢的实际装修进度以证明其室内装潢并未影响案涉工程的正常施工,而不能苛求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室内装潢的实际装修进度。但在本院要求上诉人提供相应证据后,上诉人仍未提供,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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