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品尚装饰公司所提交10多万元的防水材料仅有供货单,而没有正式的购货票据,与日常生活常理和商业惯例不符。品尚装饰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法定的检查通知义务,且所提交的证据又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品尚装饰公司所提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防水工程施工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适用导读
承包人在隐蔽工程覆盖前未尽通知发包人检查义务的,不应支持承包人已按约完成隐蔽工程施工的主张,相当于对隐蔽工程质量和工程量均不予确认。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防水工程的问题。益华公司一审提交的三份公证机关所作的《公证书》与该公司向法庭提交《参观意见报告》《清镇第一农贸市场验收报告》《关于对清镇第一农贸市场建设督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所载内容均证明本案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地面漏水、不平等质量问题,一、二审法院采信此《公证书》并无不当。品尚装饰公司所提交10多万元的防水材料仅有供货单,而没有正式的购货票据,与日常生活常理和商业惯例不符。品尚装饰公司提交的其与苏某签订的《施工协议》、苏某、刘某的证言欲证明其已进行了防水工程施工,但苏某与刘某均系该公司聘请的施工人员,与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且苏某、刘某二审所作证言相互矛盾,故该二人的证言及供货单的证明效力不能达到证明品尚公司所提已进行了防水工程施工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规定,品尚装饰公司在防水工程完成后有通知益华房开公司进行检查的法定义务。品尚装饰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法定的检查通知义务,且所提交的证据又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品尚装饰公司所提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防水工程施工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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