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发包人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在出现质量问题后,未立即对质量问题向承包人提出返工要求,对此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宋某鹏完成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向宋某雄赔偿损失及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www.xing528.com)
宋某雄主张宋某鹏所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其返工、重建,增加了额外的工程材料款和人工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审判原则,宋某雄应当对其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宋某雄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宋某雄房屋的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该公司作出了编号为TM-16JC-303的《甘肃省靖远县大芦乡宋某雄房屋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的检测意见,结合宋某雄提交的其于2016年2月19日在靖远县公证处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及照片76张等证据,能够证明宋某鹏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结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宋某鹏赔偿宋某雄1万元的损失,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宋某鹏在施工过程中,宋某雄应当对该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宋某雄经检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问题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宋某鹏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宋某雄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宋某鹏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且在宋某鹏停建后,未及时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保护其权利,对剩余工程自行施工建设,完成了全部剩余工程,致使宋某鹏建设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剩余工程的范围已无法正确核实。据此,宋某雄应当对其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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