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791条第3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对工程建设项目只能实行一次分包。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通常都是专业技术相对较强的某一方面工作任务,如允许再分包,一方面不利于施工计划安排和现场管理,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出了问题难以分清责任;另一方面因层层分割利润,可能导致再分包的承包人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获取最大利润而偷工减料,从而难以保证工程质量。
实行施工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即承包人承包工程全部施工任务的,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使经发包人同意,也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再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违反本款规定,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任务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
分包人就其分包的工程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总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及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也要对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www.xing528.com)
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来说,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负责,并不直接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为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的质量,民法典第791条适当加重了分包人的责任,即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总承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如果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可能导致无效,此时仍要根据民法典第793条所规定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