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法典指引:处理华宇公司与冯某建设工程纠纷

民法典指引:处理华宇公司与冯某建设工程纠纷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须再经法院裁判解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华宇公司与冯某之间并无劳动或隶属管理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原判认定华宇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冯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并无不当。

民法典指引:处理华宇公司与冯某建设工程纠纷

法律适用导读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自然人,施工合同无效,转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原审法院认为:华宇公司与佘龙于2013年9月14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2013年10月29日中铁七局三公司西藏自治区省道303线洛隆至边坝公路改建工程D标段项目经理部和华宇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内容一致。而冯某和佘龙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故《工程承包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第3款中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以及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亦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须再经法院裁判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华宇公司与冯某之间并无劳动或隶属管理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冯某的财务管理经营风险等方面均独立于华宇公司,工程建设所需投资机械设备、各方面管理人员费用等亦由其自行承担,故冯某系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原判认定华宇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冯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并无不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