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91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防止某些承包人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破坏建设市场秩序,法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3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因此,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承包人,不但要取得建筑企业资质,且只能从事符合自身资质类别与资质等级的建筑活动。
承包人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承包人在将工程分包时,应当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承包该部分工程建设的资质条件。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该分包合同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需要根据民法典第793条所规定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www.xing528.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第5条、第7条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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