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发包人与总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安全施工协议书》的约定,总包人负有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案涉储煤棚网架结构制作安装工作的合同义务,并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www.xing528.com)
根据总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专业分包人编制的《鄂尔多斯煤棚网架钢结构液压提升施工方案》的内容,案涉储煤棚网壳液压提升工程的提升重量约1920吨,网壳顶点标高约为52米,该工程项目应当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所称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并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总包人在负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并确保安全生产的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未就专业分包人提交的《鄂尔多斯煤棚网架钢结构液压提升施工方案》组织专项方案论证。而根据《批复》及《报告》的内容,提升工程施工方案存在漏洞,是造成案涉事故的直接原因。总包人作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未尽到安全生产责任,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专业分包人宝冶公司是否应当就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储煤棚网壳提升工程,属于中煤公司承包的储煤棚网架结构部分制作安装工程中一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内容,根据中煤公司与宝冶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宝冶公司负责编制该工程的液压同步提升方案并负责液压提升作业,故该合同性质应当认定为分包合同。双方同时约定,安全责任依据该技术服务合同范围,参照中煤公司与鑫聚源公司签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故就宝冶公司实际负责的液压提升作业工程,宝冶公司应对中煤公司负相应依法组织施工并保证安全生产等责任。根据《批复》内容,宝冶公司制定的提升施工方案存在漏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宝冶公司亦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应职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故鑫聚源公司要求宝冶公司就未能保证安全生产导致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中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劳务分包人宏源公司是否应当就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煤公司与宏源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的约定,宏源公司就案涉储煤棚网架结构工程分包的劳务施工范围为网架、柃条安装及彩板维护,并不包括案涉提升工程的劳务施工。故案涉提升工程不属于宏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范畴,该事实亦为《批复》所认定。根据《批复》载明的事故原因,宏源公司虽然存在派员参与其合同外监视压力表等协助工作,但该事项并非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鑫聚源公司要求宏源公司就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中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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