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本案争议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伟达公司与公众公司签订《投建协议》,约定由公众公司负责碧海阳光住宅区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投资、共建,实际是伟达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碧海阳光住宅区的通讯建设工程发包给公众公司施工建设,而公众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并不具有通讯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伟达公司与公众公司签订的《投建协议》依法无效。公众公司与中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中通公司施工涉案通讯工程,双方的约定实为公众公司将涉案通讯工程整体转包给中通公司。上述《施工合同》已违反了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施工合同》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伟达公司与公众公司签订的《投建协议》,以及公众公司与中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均属无效。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虽然中通公司与公众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中通公司已施工完毕涉案小区通讯工程并分别于2016年2月4日和同年10月31日通过通信管理部门审核作出《审核意见书》,经验收合格,根据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中通公司有权请求公众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www.xing528.com)
关于伟达公司应否对案涉工程款及其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中通公司是涉案小区通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公众公司是转包人,伟达公司是发包人,根据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26条规定,伟达公司将涉案通讯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公众公司,伟达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故伟达公司应与公众公司对未能向中通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承担共同的违法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投建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公众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并不具有通讯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故一审法院认定《投建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中通公司起诉发包人伟达公司和转包人公众公司支付工程款,伟达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应在欠付公众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鉴于伟达公司无权将涉案小区光纤网及相关资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权利交付给公众公司,即伟达公司未履行也不能履行《投建协议》约定的对价,故一审判决认定伟达公司应向公众公司履行的工程对价义务应不低于公众公司向中通公司支付涉案通讯工程的工程款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伟达公司在工程价款361020元的范围内连带向中通公司支付未付工程价款234762元、质保金18051元及相应利息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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