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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北京建工与明光旅游发展的建设工程纠纷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北京建工及北建海南分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将工程非法转包给黄某实际施工,相关转包协议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北京建工及北建海南分公司作为违法转包合同当事人,对于黄某因履行转包合同而发生的工程价款,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黄某与北京建工与明光旅游发展的建设工程纠纷

法律适用导读

总承包人通过分包的方式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施工,法院认定构成事实上的违法转包关系,相关转包协议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后,对于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违法转包的总承包人应承担欠付的工程款,而发包人在其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总承包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建工或北建海南分公司承揽明光酒店相关建设工程后,即通过分包方式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由黄某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施工。原审期间,北京建工及北建海南分公司亦认可停工前工程、续建工程和商业广场等涉案工程,均由黄某实际垫资完成施工。因此,北京建工及北建海南分公司与黄某之间已就涉案工程构成事实上的违法转包关系。如前所述,北京建工及北建海南分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将工程非法转包给黄某实际施工,相关转包协议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涉案工程经过竣工验收认定为合格工程,明光旅游公司、明光酒店公司共同确认尚欠停工前工程价款数额,明光酒店公司与北建海南分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续建工程欠款数额。黄某与北京建工上诉未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欠款数额提出异议,黄某请求按照前述确认数额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依法应予支持。北京建工及北建海南分公司作为违法转包合同当事人,对于黄某因履行转包合同而发生的工程价款,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审判决前述判项确定的实体义务虽然无须再作实质调整,但鉴于需要改判北京建工及北建海南分公司向黄某支付续建工程欠款,故将原审判决前述判项变更为明光酒店公司在其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北京建工及北建海南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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