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法典第791条及其变迁而来的合同法第272条,仅文字措辞上略有调整。民法典第791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建设工程的发包是采取总承包方式还是单项工程承包方式,可以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是不论发包人采取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都不得将建设工程支解发包。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承包根据订约双方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承包和分包两大类。直接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单项工程承包两种方式;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无论发包人采取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都应当遵守民法典第791条的规定,不得将建设工程支解发包,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的规定,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支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该办法第5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支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部分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www.xing528.com)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由于支解发包行为不仅导致一些不正当行为,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角度考虑,建筑工程支解发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应确认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解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被确认无效所涉及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因素有很多。如果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未能有效控制合同无效风险,为了正确、及时解决相关争议,应当根据民法典第793条所规定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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