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工程项目属于公用事业项目,所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因未履行招标手续而无效,备案合同因中标无效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程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本案中,瑞龙公司与针灸医院在2013年5月30日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之后瑞龙公司开始实际施工,同年7月3日瑞龙公司取得理疗办公楼建设中标通知书,双方于当日再行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双方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因未履行招标手续而无效,同年7月3日签订的备案合同因中标无效而导致合同无效。一审认定合作框架协议和备案合同无效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在合作框架协议与备案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履行合作框架协议是瑞龙公司与针灸医院的真实意愿,备案合同签订的目的仅是备案管理,并未实际履行,故应参照合作框架协议确定工程价款,并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本案法律责任的依据。导致合作框架协议无效,瑞龙公司与针灸医院均有过错。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瑞龙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停止施工致使项目烂尾,给双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相较于对协议履行的预期而言后果是严重的。在此情况下,为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从本案实际出发,综合考量致使合作框架协议无效、项目停工的责任,以及造成的损失后果,本院酌情认定由针灸医院承担80%的责任支付瑞龙公司工程款,剩余20%的责任由瑞龙公司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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