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法定的招标投标程序之前就订立合同进场施工,属于“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的串标行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后,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双方在合同中对据实结算并未进行约定的,按照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
本案争议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原审查明,苏中公司与银古公司在2011年7月18日就案涉工程签订《银古花园补充协议》,之后苏中公司即进场施工。2011年8月18日苏中公司中标,2011年8月2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履行法定的招标投标合同之前就订立协议,进场施工,此行为属于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的串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上述施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www.xing528.com)
2.工程是否合格问题。因银古公司主张由苏中公司承担案涉工程的维修费用,经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修复方案及费用鉴定,可以据此认定银古公司认可案涉工程经修复有使用价值,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故苏中公司有权要求银古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3.工程价款的确定。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实际履行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因素包括定额、取费标准、甲供材保费计取比例、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单等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据实结算并未进行约定,而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时已依据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作为鉴定依据。苏中公司在本案一、二审中亦未举出双方以实际行为对工程款计价方式进行变更的证据,原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工程按照鉴定机构作出的以投标价加减变更的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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