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属无效合同;且因先施工后招标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先定后招、明招暗定”亦属无效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关于案涉合同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27日签订“玖郡6号庄园”《施工协议书》。2012年7月15日,中建六公司对“玖郡6号庄园”的A、B、C、D四个区进行全面施工。凯盛源公司于2012年9月对“玖郡6号庄园”的B区项目进行招标投标。2012年10月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玖郡6号庄园”B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12月19日,双方当事人办理“玖郡6号庄园”B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大型商品住宅小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因未经招标投标程序,应属无效合同。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先施工后招标的行为,明显属于先定后招、明招暗定,也属无效合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一系列施工合同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认定正确。双方当事人也均认可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中建六公司作为大型专业施工企业,凯盛源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明知,对案涉合同无效均存缔约过错。
2.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过错承担问题。施工合同无效,缔约双方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凯盛源公司作为施工合同发包人、招标投标程序中的招标人,在案涉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明显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对于因为讼争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先施工后招标的串标行为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凯盛源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中建六公司作为具有特级资质的大型专业施工企业,明知承揽本案讼争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而配合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