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9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从事“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串通投标行为是不良商人欺诈心态的集中体现,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侵蚀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法律予以严格禁止。
串通投标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1)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而言必须为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的一方(包含投标、招标的公司以及主管,负责投标、招标项目的人员),在实务中往往还可以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主体;(2)串通投标的认定,要求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相互串通的主观故意,对于自身串通行为以及对招标投标竞争程序的破坏是明知的;(3)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核心在于“串通行为”的实施;(4)串通投标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了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且破坏了招标投标竞争秩序。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则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串通投标行为是刑法和招标投标法均明确禁止的行为,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具体如下:(www.xing528.com)
(1)行政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本罪可由单位构成,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1)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3)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5)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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