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口头分包合同无效。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口头合同性质及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从叶某等人的起诉和中铁十六局的答辩来看,双方认可口头合同约定中铁十六局以工程造价的10%向叶某等人收取管理费和工程造价的3.41%的代缴税金,扣除中铁十六局已经支付的款项,其余的工程款为中铁十六局应支付叶某等人的工程价款。因此,双方之间具有口头合同。叶某等人认为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的意见,不符合本案工程系中铁十六局向业主昆明铁路局承包后,由叶某等人对中铁十六局承包的部分工程建设施工,叶某等人并没有直接与业主就本案建设工程进行磋商的实际情况。中铁十六局将承包的工程部分交给叶某等人施工,表面上中铁十六局将叶某等人编为中铁十六局工程施工的结构队,但实际施工系叶某等人自己组织施工队伍进行的,叶某等人又与中铁十六局结算工程价款,实质是变相向中铁十六局承包建设施工工程。本案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的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加之叶某等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口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案涉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应否从中铁十六局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叶某等人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中铁十六局与叶某等人之间的口头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双方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由于中铁十六局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承担了案涉工程的组织、管理等工作,此类工作也已经物化入案涉工程之中。因此,从不当得利返还的角度看,中铁十六局要求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应予支持。考虑建设工程的实践,本院酌定按照工程造价的3%从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二审法院未考虑中铁十六局在组织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付出和消耗,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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