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12日,69242部队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红旗公司,红旗公司出具了收据。基于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已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解除了合同,因此二审对红旗公司与69242部队解除合同的行为予以确认,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律适用导读
承发包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但是承包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发包人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应解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红旗公司与69242部队就涉案工程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红旗公司已履行了部分施工义务,69242部队予以认可并接收了红旗公司的工作成果,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从2013年6月10日进场施工到23日停工,直至本案双方发生诉讼,共计施工13天。2016年4月8日,红旗公司与69242部队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书》,明确约定69242部队同意支付红旗公司原判决款项767322.19元(含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红旗公司在收到款项当天对施工现场进行移交。4月12日,69242部队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红旗公司,红旗公司出具了收据。基于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已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解除了合同,因此二审对红旗公司与69242部队解除合同的行为予以确认,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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