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相邻权利人被妨碍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对原告构成通风、采光、日照妨碍?若妨碍,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及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通风、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www.xing528.com)
本案中,根据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南德胜〔2018〕鉴字第J185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记载:1.时代之窗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2.时代之窗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年版及2016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条文要求。证实,时代之窗建设对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的通风权无影响,但对采光、日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且该影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可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采光、日照妨碍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为,采光、日照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等其他权利的侵害,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的损失等。本案中,根据原告实际受损的情况,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原告参照被告赔偿同一小区的其他业主的赔偿金额主张人民币16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垫付的鉴定费人民币8000元,系合理支出,因鉴定事项中时代之窗对原告房屋通风权无影响,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人民币5500元,原告自行承担人民币2500元。关于被告辩称涉案建筑经过合法审批,系合法建造,无侵权的法律依据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建筑物无论是否取得合法审批,只要造成了采光、日照事实上被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合法审批不应成为加害人采光、日照权侵害的免责事由。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房屋阳台封闭是否是影响鉴定结论的因素。从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陈述来看,阳台是否封闭、是否凸窗对涉案房屋日照、采光没有影响,鉴定是以窗户的角点作为鉴定的基准,故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阳台封闭是对日照、采光影响的原因,而其建设行为对房屋日照、采光没有影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对于一审判令的损失赔偿标准的问题。一审基于上诉人的建设行为对涉案房屋的日照、采光会造成影响的事实,酌定165000元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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