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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受阻?民法典建设指南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有关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妨碍行为的判断,系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建筑物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疾病传播等隐患,还会严重影响业主的身心健康。每一位不动产的业主或使用人发现有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违法建设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自力救济的紧急措施。

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受阻?民法典建设指南解决方案

随着城市土地价值的提高和高层建筑的增多,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矛盾日益突出。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利用土地实现土地效益最为通常的形式,但通风、采光和日照,也是人类需要共同分享的资源。良好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因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差别较大,因此我国民法典第293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关于日常生活中涉及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存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优先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适用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则遵循生活经验的一般要求。

为保障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合理利用,我国陆续发布了若干标准与规范:

其一,与通风相关的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对于通风问题,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国家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376—2012)仅涉及民用建筑物在特定领域的通风问题。原则上,只要满足了日照间距和采光要求,通风一般情况下也是可以满足的。

其二,与采光相关的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采光,通常是指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不同于日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的强制性条文第4.0.1条规定,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4.0.2条规定,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www.xing528.com)

其三,与日照相关的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日照,通常就是物体表面被阳光直接照射的现象,建筑日照就是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地段、建筑围护结构表面和房屋内部的现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强制性条文第4.0.9条规定,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照时数2小时;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旧小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

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对于把自然人、法人的经济和社会行为限制在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对于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给人们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有关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妨碍行为的判断,系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因此,从事建筑、装修或搭建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否则除了可能受到公众的谴责之外,还必将导致不利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相邻权利人被妨碍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案件中,通常是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解决,很少裁判拆除建筑物。且在支持赔偿的案件中,赔偿的金钱数额也相对较低。相对于开发商违规建设获得的收益,通风、采光和日照受到影响的住户所得到的赔偿数额与其损失是不成比例的。法院通常存在按照房屋面积赔偿、按照日照时间减少程度赔偿、按照采光途径分区域进行补偿或是酌定一次性赔偿等不同的计算方法。以上处理方式,显然无法达到遏制并最终消灭违法行为的目的。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民法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创造一个“各得其所、不害他人、体面生活”的理想世界。我国《民法典》在第1004条首次开宗明义地宣告:“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建筑物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疾病传播等隐患,还会严重影响业主的身心健康。每一位不动产的业主或使用人发现有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违法建设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自力救济的紧急措施。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制止其施工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将违法行为尽早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未来的执法成本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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