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及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倒塌的范围,既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完全倒塌,也包括仅其中的部分毁损。本案中,何某系去打开水阀的过程中经过采光井,因安装在采光井上的钢化玻璃碎裂而坠入地下室受伤,该碎裂的钢化玻璃更符合倒塌物的特征。因此,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系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符合法律规定;但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www.xing528.com)
关于本案承担责任主体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为法定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案涉采光井建设单位为环宇公司,施工单位为华泰公司,在环宇公司、华泰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何某有重大过失或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使采光井钢化玻璃碎裂造成何某损害等事实的情形下,不能减轻或免除环宇公司、华泰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环宇公司、华泰公司,并应对何某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何某上诉请求中相关损失的确定问题。综合全案,何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为:265625.80元,其中医疗费124618.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60元,营养费2260元,续医费16000元,护理费15435元,误工费14983.34元,残疾赔偿金86569元(793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231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某系为其子何伟装修房屋时到室外经过采光井去打开水阀的过程中,因安装在采光井上的钢化玻璃碎裂而坠入地下室受伤。案涉采光井建设单位为环宇公司,施工单位为华泰公司,事发后环宇公司对现场铺设了钢架,安装了防护栏,其在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证明事发前采光井的设置安装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环宇公司、华泰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何某有重大过失或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使采光井钢化玻璃碎裂造成何某损害等事实的情形下,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环宇公司、华泰公司,并应对何某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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