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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兰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上诉人兰怡公司对兰州市政府的上述行政行为无法预见、亦无法避免,应属不可抗力。此外,被上诉人兰怡公司与燃气安装公司签订《壁挂炉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施工合同》后,燃气公司依据此合同进行了施工。本案中,被上诉人兰怡公司应当将其遭遇的上述不可抗力行为告知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60日内履行告知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承担35%的民事责任为宜。

案例分享:兰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法律适用导读

不可抗力免责以遭受方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为条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方损失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上诉人迟延交房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是否有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以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者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情形。(www.xing528.com)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兰州市政府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2013年城区燃煤锅炉限期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城区道路交通流量缓解交通拥堵的通告》,实施“蓝天工程”和解决道路拥堵问题客观上使被上诉人兰怡公司的施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是其不能按期交房的因素之一。被上诉人兰怡公司对兰州市政府的上述行政行为无法预见、亦无法避免,应属不可抗力。此外,被上诉人兰怡公司与燃气安装公司签订《壁挂炉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施工合同》后,燃气公司依据此合同进行了施工。在施工期间,兰州煤气安装公司为了完成兰州市政府实行的“2年内完成煤改气工程”目标,没有按期完成“兰怡·幸福里”商住小区的煤气安装工程,致使涉案工程的燃气管道的改造工程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4条约定:“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供水、供电、供暖(天然气壁挂炉)、排水、天然气自交房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非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上述基础设施在商品房交付后不具备使用条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兰怡·幸福里”商住小区的煤气安装工程没有按期完工,并非被上诉人的原因所致,对此,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案中,被上诉人兰怡公司应当将其遭遇的上述不可抗力行为告知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60日内履行告知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承担35%的民事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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