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在建设工程领域,不可抗力往往是当事人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
本案争议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台风和暴雨都是独立于施工方之外的客观自然事件,会造成施工的中断,施工方对于台风和暴雨的发生以及施工中断的发生都是不能够避免和克服的,因此台风和暴雨应当属于施工中的不可抗力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台风和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其造成的损失,比如建设工程工期的延误,也就因具有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事由而应免除施工方的责任,应将所延误的时间计算到工期应该延长的时间中。(www.xing528.com)
本案中,天气状况资料证明,从2002年3月18日到2002年11月2日,涉案工程所在地共发生暴雨天气(24小时降水量为50.0—99.9毫米)6天,发生台风天气3天,两者相加一共是9天时间。这9天时间应算到总工期和各个工程工期延长的时间中。
卓盈丰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本工程限于2002年9月30日(雨天、所有节假日不扣除)前完工”“充分考虑技术措施,包括雨季施工措施等,乙方(长城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以及2002年3月29日的《例会纪要》载明“监理公司提出注意雨天施工的质量维护措施,并凡雨天施工须征得业主及监理方的同意方可进行”。因此,如果双方没有雨天延期的协议,按照合同的约定,雨天这种情况应当不予延长工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种意见的不当之处在于没有认识到暴雨和台风是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所以,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期不会因雨天而延长,暴雨和台风造成的工程中断时间也应该计算在工程的延期之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