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快速解决工程款未结算问题

快速解决工程款未结算问题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期限。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进行最终结算,工程款数额没有最终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定,因此诉讼时效未开始计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款已结算,意味着债权的金额已经确定;未约定付款时间,意味着债务的履行期限未确定。

快速解决工程款未结算问题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期限。如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提起诉讼,同时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的,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债务人便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则在债务人提出抗辩后丧失了胜诉权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进行最终结算,工程款数额没有最终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定,因此诉讼时效未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款已结算的情况下,意味着债权的金额已经确定;已约定付款时间,意味着债务履行期限已经确定,如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意味着“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www.xing528.com)

(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款已结算,意味着债权的金额已经确定;未约定付款时间,意味着债务的履行期限未确定。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不能确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殊性,一般会认为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而非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承包人追索工程款过程中遇到诉讼时效问题时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工程进度款分期支付情况、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是否已办理结算、有无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有无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