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206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一审判决所述,双方承诺中约定上诉人应在收到款项当日通知被上诉人按比例分成,上诉人未能提交书面证据证实其通知被上诉人的书面证据,被上诉人表示其系在2017年才知道本案所涉款项进入上诉人账户的相关情况,故对于2015年11月16日、2016年1月15日两笔款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2014年10月23日的238万元,其在一审判决后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予审查。关于张某在承诺中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责任,被上诉人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如上所述,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应付被上诉人款项及利息的认定并无不当,仅在主文表述中存在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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