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导读
诉讼时效届满后,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时,其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市政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已经届满,故应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中,市政公司、城建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就工程款总额进行结算确认,市政公司向城建公司主张欠付的工程款613914元,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本案中,市政公司未举证证明在2016年12月之前,市政公司向城建公司主张过欠付的工程款或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同时,根据市政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2016年12月之后,城建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市政公司工程款。综上,法院认为市政公司要求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市政公司以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为前提要求城建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及证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市政公司请求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市政公司与城建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已经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根据结算确认单记载,在办理结算后,双方即可办理支付合同款事项,因此市政公司于此后即可向城建公司行使请求付款的权利。现市政公司主张其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一直与城建公司就付款事宜进行沟通,但提交的相关证据均表明其是在2016年之后才向城建公司主张款项,难以认定市政公司已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市政公司提交的网页照片打印件欲证明城建公司于2016年12月经其网上审批平台审批的情况,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城建公司明确作出过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判决驳回市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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