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乏有施工单位因追索工程款时超过诉讼时效而承担败诉结果的案例。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即“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作为施工企业,如果在工程项目完工或结算后怠于催收工程款,当催收不顺利,不得不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发包人往往会以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施工企业则将面临合法权益失权而不被法律保护的风险。
工程款催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为了督促权利人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公平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里指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根据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了即诉讼时效完成,义务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可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起诉权,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其已过诉讼时效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时效完成的抗辩,人民法院将以公权力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义务人行使抗辩权,人民法院审查后会依法保护义务人的抗辩权,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条、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该第2款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另外,关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即无论义务人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只要其出于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就应认定该履行行为有效,其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主张撤销其自愿履行行为。(www.xing528.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各类款项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问题,需要注意参考以下时间节点:(1)进度款的诉讼时效:从保修金前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2)质保金的诉讼时效:从保修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3)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时效:除合同已明确约定支付时间外,从结算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追索工程款时,诉讼时效已届满了怎么办?此时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书面发函,需要对方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乃至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注意保存书面文件和记录,证明主张过欠付的工程款;与发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还款协议等办法,设法将诉讼时效中断。
为保证工程款催收均处于诉讼时效内,施工企业可以采取如下防范风险的措施:(1)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提示项目经理或指定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根据施工合同付款时间的约定,列明工程款、保修金、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时效最后期限,及时关注;(2)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应采取发函催收或要求对方承诺付款以及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以确保不会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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