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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消费者风险防范保护措施研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2016年债券违约常态化以来,投资者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投资者保护建设分指数相应波动上行。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证券类经济犯罪具有的隐秘性,让检察院难以取证证实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证券市场侵权行为造成的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双方在证券市场中地位相差过大,对一般性过错方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规则,会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证券消费者风险防范保护措施研究

自2016年债券违约常态化以来,投资者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投资者保护建设分指数相应波动上行。从信用评级质量看,以国际常用的评价评级质量的指标——基尼系数作为统计量进行观察,结果显示,对发债企业评级质量的度量指标随着三次违约高峰的出现而有所波动,中债市场隐含评级作为中债估值的中间输出指标,其波动幅度更小,与国际评级机构发布的相关数据水平比较接近。从信息披露质量看,2017年和2018年信用债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下滑,2019年虽有所改善,但整体质量仍值得关注。在发行人公布年报或半年报后,发布信息更正公告占比最高达10%,且其中近八成更正的公告内容为财务数据,在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中财务数据错误占比达30%,影响信用风险判断。从公司类债券中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应用看,2017年后该条款应用水平有显著提升,但仍偏低。公司类债券发行中的投资者保护条款一般包括事先约束条款和交叉违约条款,其设置比例从2017年的2%升至2019年的20%,其中在新发行的银行间信用类债券中,有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占比约为30%,交易所市场这一比例不足5%,值得高度关注。[105]

(一)行政处罚力度较低

民事责任系向受损害投资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本质上系虚假陈述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责任。

2006年,证监会成立了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主持听证以及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拟订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意见,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设立借鉴了国外“行政法官”制度,是落实“审查分离”的制度设计。[106]自2013年7月起,证监会授予所有派出机构自当年10月起行使行政处罚权。

证券违法成本低是困扰中国资本市场的“顽疾”之一,长期受到市场诟病。纵观新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中条文最多的。从行政处罚力度上看,针对欺诈发行,新《证券法》规定,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新《证券法》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通知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送查处效率。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10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远表示,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信能够有效起到震慑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以往主要侧重于行政处罚,而刚刚生效的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完善。”任远说,这也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二)刑事追责责任过轻(www.xing528.com)

刑法》中关涉证券虚假陈述的罪名有:第160条第1款的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82条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61条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罪名。证券类经济犯罪具有的隐秘性,让检察院难以取证证实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大量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犯罪范围广而影响大,但难以认定成为此类案件的症结之所在。

(三)民事责任存在不足

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被侵权人人数众多,这些投资者情况各异,覆盖从买入100股的小投资者到投资额可能达到上千万的大投资者。虽然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我国规定了对投资者有利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且我国的规定比美国的规定更有利于投资者。但是,在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符合条件投资者起诉的比例不超过5%。许多中小投资者在权益受损后不会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得利的主体反而是大投资者。一方面,这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素质普遍不高,而且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2016年中国证券市场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为16.3%,个人投资者市值占比40%。同期美国专业机构投资者占比超过40%,散户持股比例低于30%。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太高,中小投资者难以承担。假定一个小投资者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股票,虚假陈述基准日后全部卖出,买入均价10元,卖出均价4元,基准价5元,买入股票数量200股,税费30元,那么投资者一共亏损1030元。面对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中小投资者往往对于索赔诉讼望而却步。不只是投资者,在现行的诉讼方式下,法官也有很多抱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尽管起诉率不足5%,但是起诉的绝对人数依旧还是很多。共同诉讼和单独诉讼案件数量众多,投资者常常需要排队立案。法官们不得不写许多份判决书,相同的案件事实重复认定,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108]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在疏通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首先,界定了证券纠纷的民事诉讼主体,不再局限于被侵权人,而以机构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体现出立法者对于违法者采取的惩治决心,明确证券市场投资者立法目的,维护证券交易市场良性发展。[109]其次,在上述的案例中,最高法院不支持检察院主张的原因之一就是损失确定时的程序出现瑕疵。故而被侵权者的利益损失能够并且可以用金钱进行衡量,在确定利益损失是由于证券交易市场的某种违法行为造成的之后,需要切实明确利益赔偿计算方法和计算范围,为人民法院对此违法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及应履行民事责任作出合理的评价,从而作出正确有效的法院判决。最后,民事诉讼所要求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中小投资者极为不利,若以专业机构为支撑,将更好地进行举证。

证券市场侵权行为造成的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双方在证券市场中地位相差过大,对一般性过错方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规则,会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2019年《证券法》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规定,对于普通投资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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